【法治宣傳一日一說法】見證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不影響遺囑效力
來源:香格里拉網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4-01-31 10:24:36
【案情】老王曾請老徐代筆寫過一份遺囑,除本人親自簽字外,代書人兼遺囑見證人老徐和另一名見證人老孫均在遺囑上簽了字。不料,老徐和老孫都先于老王離世。最近,老王去世后,其子女們對遺囑的效力產生懷疑。有子女提出,代書人和見證人都已先離世,遺囑的真假難辨,遺囑應屬無效。請問,該代書遺囑是否還有效? 【釋法】遺囑有效除必須具備實質要件外,還須具備形式要件。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包括: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因遺囑的種類不同而有不同要求。本案中,老王的子女們質疑的是所涉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關于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里的“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繼承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本案中,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老徐、老孫只要符合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那么該遺囑就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至于老徐和老孫先于老王死亡,這并不影響遺囑效力。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