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野生動物 筑起法治屏障 身邊案例 2019年10月,扎某到“其別扎咱”和“斯通頂木”(當?shù)氐孛r,使用射釘槍射殺了兩只野豬及一只水鹿。經(jīng)鑒定,其射殺的水鹿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兩只野豬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德欽縣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同時,認為被告人扎某的行為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遭受損失,對當?shù)厣鷳B(tài)環(huán)境造成了影響,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公告后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扎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經(jīng)調(diào)解,扎某當庭支付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6000元,并通過全國法院庭審直播網(wǎng)公開致歉。 案件素材來源:迪慶州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