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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來源:香格里拉網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5-09-18 15:54:3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查辦刑法第九章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犯罪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生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模范的遵守憲法和法律,切實保障人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瀆職侵權犯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務職責,妨害國家機關正?;顒踊蚶寐殭嗲址腹袢松頇嗬⒚裰鳈嗬率箛液腿嗣窭嬖馐苤卮髶p失的犯罪行為。瀆職侵權犯罪的特征是對國家公權力的濫用或對職責的放棄,是權力的蛻變和變質,其根本就是“不揣腰包的腐敗”。

  

  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xù)、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guī)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與互聯(lián)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七、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業(yè)、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九、私放在押人員案(第四百條第一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四百條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xù)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案(第四百零一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zhí)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

  3.監(jiān)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準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準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x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zhí)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jié)嚴重的;

  8.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十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四百零三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fā)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四百零四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五、徇私舞弊發(fā)售發(fā)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發(fā)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發(fā)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其他發(fā)票合計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六、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四百零六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八、違法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第四百零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fā)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濫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

  3.濫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

  4.濫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

  5.濫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十九、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案(第四百零八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十、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四百零九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對發(fā)生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qū)或者突發(fā)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fā)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拒不執(zhí)行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十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四百一十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十三、放縱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放縱走私行為3起次以上的;

  4.放縱走私行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情節(jié)的;

  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十四、商檢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報檢的商品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證明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商品檢驗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檢驗而出具合格檢驗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驗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五、商檢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藥品、醫(yī)療器械等商品出入境,嚴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未經檢驗,出具合格檢驗結果,致使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和氣態(tài)廢物等進入境內的;

  5.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六、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的;

  2.將送檢的合格動植物檢疫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動植物檢疫為合格的;

  3.對明知是不合格的動植物,不檢疫而出具合格檢疫結果的;

  4.其他偽造檢疫結果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十七、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疫情發(fā)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fā)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系,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十八、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犯罪行為的;

  3.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4.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xù)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十九、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四百一十五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四百一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錢物、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幫助、示意犯罪分子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十五、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三十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并實施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2.非法搜查,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3人(戶)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八、刑訊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jié)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十九、暴力取證案(第二百四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jié)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十、虐待被監(jiān)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jiān)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jiān)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jiān)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jiān)管人,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監(jiān)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jiān)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四十一、報復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報復陷害,情節(jié)嚴重,導致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3.其他報復陷害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十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二百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破壞選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無效,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民證、選票等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場所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責任編輯:趙德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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