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先生想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一輛車,但商家在訂購合同和買賣合同中均要求,除車款外,還需額外支付4800元購買1年原廠延長保修服務。汽車銷售公司這樣做合法嗎?張先生該如何維權?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jīng)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服務,或提高收費標準內容的規(guī)定。 因此,對于經(jīng)營者通過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進行搭售的行為,消費者可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對于是否購買延保服務,消費者享有選擇權。該汽車銷售公司強制綁定式銷售,張先生有權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