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呂某某因資金困難向他人借了高利貸。2010年至2015年,呂某某以虛構(gòu)投資、家有急事需資金周轉(zhuǎn)、承包工行辦公樓裝潢工程等為借口,以利息、分紅為誘餌,先后向巨某某、朱某某等22人騙取錢款共計(jì)486.66萬元,所騙借款用于賭博、支付高額借款利息及個(gè)人揮霍。至案發(fā)前,呂某某共歸還巨某某6萬元、吳某某3萬元,支付巨某某、朱某某等人利息共計(jì)50余萬元。后呂某某向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決,被告人呂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責(zé)令被告人呂某某退賠犯罪所得427.66萬元。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cái)物,數(shù)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來源:州委普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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