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隆新公司承包了當?shù)刂嗅t(yī)院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需要商砼,遂與商砼供應商萬寶公司達成供貨協(xié)議。雙方約定:中醫(yī)院項目建設用商砼全部由萬寶公司供應,隆新公司自主體工程封頂之日起50天內(nèi)付清貨款。萬寶公司將簽好的《供應合同》交予隆新公司,但隆新公司因故未在合同上蓋章。 雙方貨款支付產(chǎn)生爭議,其后,萬寶公司累計供貨金額達1500余萬元。直至工程竣工驗收,隆新公司支付貨款1250萬元,尚欠貨款250余萬元。萬寶公司多次向隆新公司催收余款,隆新公司提出,其并未在《供應合同》上加蓋公章,不是《供應合同》相對方,沒有支付貨款的義務。 無奈之下,萬寶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隆新公司支付尚欠貨款。法院審理后認為,隆新公司雖未在《供應合同》上加蓋公章,但萬寶公司實際向隆新公司提供了商砼,隆新公司也接受且使用了商砼,雙方形成事實合同關(guān)系,隆新公司應依法向萬寶公司支付拖欠貨款。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钡谌邨l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來源:中國普法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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