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陳某糾集左某祥等人,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學府路四道街附近,通過主動挑撥、激怒被害人動手打人,故意造成己方人員遭受“傷害”的事實,并利用被害人害怕被處罰的心理,脅迫被害人賠償,索要錢財,形成“惡勢力”。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共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5起,非法獲利29萬余元。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0萬元;對左某祥等9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九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后,陳某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該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州掃黑辦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