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溫州日報消息:2018年3月,被告人于某伙同被告人陳某在吉林省榆樹市幫吳某(另案處理)收購12頭菜牛,于某自己收購21頭菜牛,趙某又幫于某從吉林省扶余縣一牛戶處收了14頭菜牛;任某指使他人到山東省濟寧市梁山縣為吳某收購21頭菜牛。在未經(jīng)“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成分檢測的情況下,由被告人任某伙同賈某、朱某虛開檢疫合格證明以及耳標。于某分別安排司機潘某、倪某,將其中35頭菜牛運輸至瑞安市湖嶺菜牛交易市場,21頭菜牛運輸至樂清市吳某的牛場。湖嶺菜牛交易市場內(nèi)有32頭牛檢測出“鹽酸克倫特羅”,貨值約64萬元;吳某牛場內(nèi)有17頭牛檢測出“鹽酸克倫特羅”,貨值約17萬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一、二審審理,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條款,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來源:迪慶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