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起,李某鵬、何某宇糾集孫某等人利用陌陌聊天軟件,以女性名義約陌生被害人見面,在就餐期間極力勸被害人飲酒,并慫恿被害人酒后駕車。在被害人駕車離開后,何某宇等人駕車撞擊被害人車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后駕車肇事,不給錢即報警為由,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索要高額錢財,形成“惡勢力”。共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8起,非法獲利11萬余元。 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認(rèn)定被告人李某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20萬元;對何某宇等10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8千至20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后,何某宇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經(jīng)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該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州委普法辦 州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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