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劉某華通過賄選當選漯河市源匯區(qū)某村村主任后,不斷籠絡村兩委委員,培植親信,糾集被告人劉某等人,逐漸形成了以劉某華為首的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家族勢力為紐帶,人數較多,組織結構穩(wěn)固,骨干成員固定,有嚴明的組織規(guī)約。劉某華先后成立并實際控制漯河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利用該組織的勢力影響,承攬了轄區(qū)全部工程的土方、大沙等項目,相關工程款共計3300萬余元;劉某華本人或者其組織成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獲利160萬余元,多次實施強迫交易犯罪,獲利100萬余元;劉某華利用其職務便利,通過偽造附屬物等手段,騙取國家補償款3000萬余元,用于其個人控制的漯河市盛鑫置業(yè)有限公司。該組織先后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20余起,被害群眾多達30余人。 裁判結果:被告人劉某華被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貪污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九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其他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xiāng)里,稱霸一方,但因為其很多行為是以基層組織名義實施,社會危害性比較隱蔽,需要予以深入揭露。通過對劉某華這一類侵蝕基層自治組織的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對于進一步鏟除黑惡勢力犯罪的滋生土壤具有積極意義。 (州掃黑辦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