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罪犯孫小果執(zhí)行死刑。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罪犯孫小果執(zhí)行死刑。孫小果于1995年12月因犯強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決生效后,孫小果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小果非法保外就醫(yī),導致孫小果被判刑后未被收監(jiān)執(zhí)行。在非法保外就醫(yī)期間,孫小果又于1997年4月至11月犯強奸罪、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一審對孫小果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于1999年3月作出改判,判處孫小果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再審判決,改判孫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因發(fā)現該案原審過程中審判人員涉嫌受賄、徇私舞弊,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再審決定,對該案涉及原審被告人孫小果的犯罪部分進行再審,并于同年10月14日對該案依法開庭審理。 該案再審期間,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孫小果2010年4月出獄后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孫小果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維持原判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公開宣判,維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一審判決中對孫小果的定罪量刑,與孫小果新犯罪行所判刑罰合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裁定,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孫小果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孫小果在強奸犯罪中具有強奸婦女多人、奸淫幼女、在公共場所劫持、強奸未成年女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當眾實施強奸、強奸再犯等特別嚴重情節(jié)或從重處罰情節(jié)。孫小果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jié)極其惡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與新罪所判刑罰進行合并并無不當。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孫小果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zhí)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