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6月,原告王某與被告亞某通過微信認識后相戀,于2020年8月22日登記結婚,其后生育女兒王某如。2021年7月下旬,被告和原告爭吵后自行離家外出,雙方分居二年有余,女兒王某如與原告母親一起居住生活。 原告訴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因其作為大車駕駛員,常年在外跑車,不具備撫養(yǎng)孩子的條件,孩子應由被告撫養(yǎng)。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被告無固定工作及收入,沒有撫養(yǎng)孩子的能力,孩子應由原告撫養(yǎng)。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亞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且被告辯稱同意離婚,雙方符合法定離婚條件,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撫養(yǎng)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孩子王某如年齡尚小,原、被告作為其父母,應將重心放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長之上。然而,原、被告均表示自己無力撫養(yǎng)孩子,要求對方撫養(yǎng),對于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表現(xiàn)出嚴重的不負責任,相互推諉,此種行為有悖法律和道德要求,應予譴責。從孩子成長過程和原、被告的實際情況以及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綜合考慮,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離婚后,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父母一方應負擔子女撫養(yǎng)費,結合本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經(jīng)濟收入和工作情況,酌情確認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王某如500元撫養(yǎng)費。據(jù)此,法院判決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亞某離婚,孩子王某如由原告王某進行撫養(yǎng),被告亞某每月支付孩子500元撫養(yǎng)費。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