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公司組織全體職工外出旅游2天,費用由公司承擔,劉先生按照公司要求參加了活動。不料,在大家一起游覽某景區(qū)過程中,劉先生不慎摔倒,導致右腳骨折。請問劉先生所受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釋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相關規(guī)定對這里的“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作了解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該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本案中,職工集體外出旅游,屬于公司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劉先生參加該項活動屬于因工外出;劉先生受傷地點是在景區(qū)內(nèi),游覽該景區(qū)也是公司安排的,并不是劉先生自行參加其他旅游項目而造成傷害,應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劉先生所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公司應當為劉先生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公司拒絕提出申請,劉先生本人也可以自行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