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1月4日,被告人畢某回家途中看見別人放牧在山上的羊群,見四周沒人,便心生貪念,將14只山羊趕回自家畜圈關著。同時為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還在每只羊角上用紅油漆做上記號,以掩人耳目。 次日,畢某將其中5只山羊拉到牲畜交易市場出售時被失主發(fā)現。經物價部門認定,畢某盜竊的14只山羊價值18704元。 牟定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畢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于3月26日依法對其提起公訴。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以盜竊罪判處畢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元。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時刻保持警惕,增強防范意識,保管好自己的財物,避免被順手牽羊。本案中,被盜山羊雖然最后已歸還了失主,但畢某也因自己的行為受到法律的懲處,悔不當初。 (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 閔以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