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劉某原本是一家KTV的服務員,撿到一件交通執(zhí)法的反光背心后竟然冒充交警查起車來。 被告人劉某交代,當日23時許,他和另外兩名朋友一起撿到了一件印著“交通”字樣的反光背心。隨后,他們找了一套保安制服和一根甩棍,穿上反光背心,跑到街上假裝交警,攔下了一名騎電動自行車的女子。 由于害怕,女子趁3人不注意棄車而逃。劉某將電動自行車和女子遺落的手機變賣,獲利2000余元。 第二天中午,3人故技重施,又跑到街上冒充交警,檢查駕駛人有沒有戴頭盔等。沒想到,頭天晚上他們攔停的女子報了警,3人很快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機關依法審查后,將該案公訴到法院。 “3人將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之后又銷贓處理,他們的行為主要是追逐、攔截、占有公私財物,主觀目的是尋求心理上的刺激,無事生非?!秉S錦說。 本案的被告人劉某已經(jīng)成年,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因具有認罪認罰、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法院作出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決定。 而該案的另外兩名同案犯尚未成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法院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相關犯罪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追繳。 【釋法】 北京中聞(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新表示,該案中,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罪最終被處刑罰。法律對于尋釁滋事罪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中。 該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處罰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進一步明確了尋釁滋事的3種類型,分別為“無事生非型”,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型”,指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fā)矛盾糾紛,借故生非;“拒不改正型”,指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處理處罰后,繼續(xù)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 尋釁滋事是在司法實務中十分常見的一個罪名,犯罪行為可能發(fā)生在生活的各個場合。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冒充交警攔截路人進行檢查的行為,符合無事生非型的尋釁滋事類型,同時也損害了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律師在此提醒大家,要遵守和維護公共秩序、社會秩序,不要觸碰法律的高壓線。(記者 李艷)(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