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為了表達愛意,陳先生經(jīng)常送些小禮物給戀人曉薇,兩人外出就餐都是陳先生買單。在節(jié)日、紀念日、曉薇生日等特殊日子里,陳先生會通過微信給曉薇發(fā)520元的紅包,兩年時間累計發(fā)送8000元。然而好景不長,陳先生和女友因各種問題分手。陳先生認為自己在曉薇身上的花費屬于彩禮性質,曉薇應當退還所收款項并分擔就餐費5000元。請問陳先生的要求合法嗎? 【釋法】贈與分為兩種,即一般贈與(無償贈與)和附條件贈與。對于一般贈與,贈與人原則上不能反悔;對于附條件贈與的,在條件未成就時,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住⒔o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該規(guī)定明確了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qū)別。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shù)仫L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締結婚姻關系。而戀愛期間贈送錢物或消費性支出,主要是基于增進感情的需要,且涉及金額有限,故屬于一般贈與,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女方可以不返還。本案中,曉薇對陳先生提出的要求可以拒絕。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