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女士是一名應屆大學畢業(yè)生。為了搶人才,某公司動員徐女士入職該公司,并與徐女士訂立了勞動合同。公司方在簽約時告知徐女士,要等到徐女士拿到畢業(yè)證后才能辦理入職手續(xù)??山招炫壳巴緢蟮綍r卻被拒絕,公司給出的理由是當時徐女士還屬于在校生,不符合招工條件,雙方所簽的勞動合同無效。請問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真的無效嗎? 【釋法】 判定在校大學生與用人單位所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需明確3個問題:第一,勞動合同的有效條件之一是雙方當事人須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其中,勞動者須年滿16周歲和具有勞動能力。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梢?,建立勞動關系與訂立勞動合同不是一回事。第三,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校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或從事勞動的,不視為就業(yè),雙方之間未建立勞動關系,但不能以此推定出在校大學生就不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本案中,徐女士已滿16周歲,具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雙方所訂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