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跑分”即利用個人賬戶代收賬、轉賬,以此賺取傭金,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收款。近日,騰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的違法所得1800元繼續(xù)追繳后上繳國庫。 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7日期間,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徐某(另處)等人一起到騰沖市某酒店,將自己的銀行卡賬戶提供給段某某、楊某某(二人另處)用于流轉網(wǎng)絡賭博等不法資金,從中牟利。被告人徐某某先后提供自己名下的兩張銀行卡賬戶并配合刷臉認證流轉資金。兩張銀行卡單向進賬流水累計達61.0374萬元,其中接收和轉移詐騙資金2.52萬元,累計非法獲利1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資金而予以轉移,涉及轉移被詐騙資金2.52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紤]到被告人徐某某與他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徐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釋法】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網(wǎng)絡載體、網(wǎng)站平臺實施犯罪更加隱蔽,在網(wǎng)絡詐騙犯罪領域,幫助行為是實現(xiàn)犯罪的紐帶,同樣構成犯罪。廣大群眾要引以為戒,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一定要重視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切勿出租、出售電話卡、信用卡、銀行賬戶、互聯(lián)網(wǎng)賬號密碼等。一旦發(fā)現(xiàn)身邊有人參與類似“洗錢”“跑分”等犯罪行為,應及時報警。(來源:云南法制報 作者 張恒 通訊員 舒岐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