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傳一日一說法】少年劃車后因賠償心生怨氣電話威脅對方被拘留
來源:香格里拉網(wǎng) 作者:李夢君 發(fā)布時間:2023-09-19 08:54:06
【案情】 4月22日,德宏邊境管理支隊姐勒邊境派出所接群眾王某報警稱,其停放的車輛被青少年巖某用石頭劃傷。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組織王某與巖某的父親進行調(diào)解,雙方對賠償結(jié)果達成一致意見。 對于賠償一事,巖某認為價格過高,心生怨氣。4月23日凌晨,巖某飲酒后多次通過電話及短信向王某進行威脅恐嚇,欲脅迫王某退還賠償費用,王某隨即報警。 該所受案后,依法調(diào)取了相關(guān)證據(jù)。經(jīng)調(diào)查后民警認定,巖某通過電話、短信對王某實施威脅、恐嚇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屬于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該所依法對巖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打擊報復;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當事人通過打電話、發(fā)短信的方式威脅、恐嚇他人,雖然在行為上是“一對一”行為,不屬于采取當眾或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其行為不在公共范疇內(nèi),但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受法律保護,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安全,對威脅的方法和手段沒有具體限定,即不管使用任何手段進行威脅,都不影響該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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