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防汛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由財政部門安排的防汛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預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務的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一定的防汛搶險的勞務和費用,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防御特大洪水的經費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對蓄滯洪區(qū),逐步推行洪水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zhí)行抗洪搶險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二)堅持巡堤查險,遇到險情及時報告,奮力抗洪搶險,成績顯著者; (三)在危險關頭,組織群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 (四)為防汛調度、抗洪搶險獻計獻策,效益顯著者; (五)氣象、雨情、水情測報和預報準確及時,情報傳遞迅速,克服困難,搶測洪水,因而減輕重大洪水災害者; (六)及時供應防汛物料和工具,愛護防汛器材,節(jié)約經費開支,完成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成績顯著者。 (未完待續(xù))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