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有防汛任務的地方,應當根據(jù)經(jīng)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調度方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衛(wèi)南運河和北三河)、松花江、遼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缡?、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沒有設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的,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其他江河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