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防火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森林防火區(qū)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孫建華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