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孫建華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