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害公共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yè)、銷售企業(yè),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nèi)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孫建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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