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西雙版納籍男子周某以“東恒商貿有限公司”名義向他人提供無抵押貸款,日利息每萬元達350元,要求借款人每日18時前還利息,逾期則翻倍計息。若借款人無力償還,周某便指使團伙中的玉某、劉某、楊某等人通過非法拘禁、威脅恐嚇、體罰打罵等手段催收欠款本息。借款受害人迫于壓力或走上犯罪道路、或自殺自殘,該案在當?shù)卦斐闪藰O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案被查處后,景洪市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處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余被告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法條:該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迪慶州委普法辦 迪慶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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