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至2018年,昆明市嵩明縣籍男子趙某作為水管站職員,實(shí)際控制、經(jīng)營管理本地牲畜交易市場。趙某在與其它牲畜交易市場競爭過程中,雇傭、指使手下的胡某、馬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脅、利誘等手段搶占客戶資源,形成以趙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tuán),在本地牲畜交易市場及嵩明縣周邊實(shí)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qiáng)迫交易、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yán)重擾亂嵩明周邊牲畜交易的正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條鏈接: 該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第二百二十六條(強(qiáng)迫交易罪),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州委普法辦 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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