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經迪慶州人民政府研究決定(迪政發(fā)[2016]56號),自2016年6月3日起在全州范圍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禁火期為全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州所有山林、草地、田地及邊緣均為禁火區(qū)。進入禁火區(qū)域活動的人員嚴禁攜帶火種、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嚴禁野外吸煙、生火取暖、明火照明、野外野炊等;嚴禁野外點香、點燭、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嚴禁燒田埂、燒桔桿、燒荒、焚燒垃圾等;嚴禁乘坐交通工具時向外丟棄火種;嚴禁其他誘發(fā)火災的活動。 分析:違反規(guī)定者,將由相關部門依法給與警告、罰款、拘留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同時移交同級紀委監(jiān)察、組織人事部門按照黨紀、政紀給予處分。引發(fā)森林火災的,按照“誰燒山,誰坐牢”的原則,嚴格依法追究肇事者。 法條: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內野外用火的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根據(jù)《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迪慶州委普法辦 迪慶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