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guī)定》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流動人口中18至49周歲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按規(guī)定到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自到達現(xiàn)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向現(xiàn)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此外,對于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流動人口,可免費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現(xiàn)居住地財政分級予以安排。流動人口現(xiàn)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已婚流動人口提供免費避孕節(jié)育技術服務。醫(yī)療、保健機構在為流動人口孕產婦進行產前檢查時,應當要求其出示并登記《生育服務證》;對沒有該證的,要求及時向當?shù)匦l(wèi)生、人口計生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查證可能造成違法生育的懷孕婦女,能夠采取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應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及時采取計劃生育補救措施。 規(guī)定中還提出,將為實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已婚流動人口,落實計劃生育各項獎勵和優(yōu)待政策,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云南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