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級、各縣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戶: 近期,有人不斷致電反映在小區(qū)及街道上粘貼了很多小廣告,內(nèi)容涉及“代辦公積金的提取”等,這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公積金提取的合法性,對公積金中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在此,我中心提醒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戶不可相信該類廣告所說的提取相關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jīng)濟損失。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還要本人親自帶相關證件到屬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迪慶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一年內(nèi)未再就業(yè)的; (四)戶口遷出迪慶州境內(nèi)或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本人的財產(chǎn)。因上述原因,確實需要支取的職工,需持本人有效證件及相關資料到管理中心辦理支取手續(xù),而并非可以他人代辦。 特此通告 迪慶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