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雨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進行了終審宣判,依法駁回王雨申的上訴,維持原判。4月10日,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對王雨申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王雨申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垩涸诎傅摹胺ㄝ喒Α毙麄髌酚枰詻]收。 被告人王雨申,男,1960年11月12日生,漢族,戶籍黑龍江省鶴崗市工農(nóng)區(qū),案發(fā)前住河北省霸州市勝芳鎮(zhèn)建國街。2017年1月14日,因在霸州市勝芳鎮(zhèn)張貼“法輪功”宣傳圖片,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8日,因在霸州市勝芳鎮(zhèn)凱順路宣揚“法輪功”邪教內(nèi)容,被霸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刑事拘留,2017年8月28日被執(zhí)行逮捕。 2018年3月30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雨申在明知道國家已將“法輪功”認定為邪教組織的情況下依然從事邪教活動,在實施邪教活動被行政處罰后,不思悔改,在二年內(nèi)繼續(xù)實施邪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霸州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云南風) 刑事判決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