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70周年,2015年8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guī)定,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特赦標準為: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中國人民解放戰(zhàn)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wèi)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zhàn)的(貪污、受賄、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毒和涉黑渉恐、危害國家安全的除外);三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嚴重殘疾指符合縣級以上殘聯核發(fā)的1、2級《殘疾人證》中的標準,犯罪時致殘的和犯罪后自傷自殘的除外);四是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型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毒的除外)。 根據《云南省司法廳關于對社區(qū)服刑人員相關情況進行摸排的緊急通知》的要求,迪慶州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社區(qū)矯正工作者充分認識此次特赦工作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特赦人員的范圍、條件,并迅速開展排查工作,對符合條件服刑人員底數摸清、摸全、摸透,確保人數清、情況明、信息準。經排查,全州列管的403名社區(qū)矯正人員中有4人符合特赦條件,經層層把關審核后已上報省廳。(迪慶州司法局??楊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