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這個詞,到晉代時才有。 著名書法家王羲之的兒子王獻之臨死前,曾請道士來替他祈禱,道士問:“你這輩子干過什么虧心事沒有呢?”。他說“唯憶與郗家離婚”,意思是只記得跟郗家姑娘(原配妻子)離婚這件事不大合適。 由此可見,“離婚”這個詞發(fā)明者當屬王獻之,他是史上第一次使用“離婚”這個字眼的人。 原來王獻之曾娶郗曇的女兒郗道茂為妻,離異之后,又娶了位公主,這使獻之總擺脫不掉“停妻再娶,另攀高枝”的嫌疑。聽他病危時的話,大約心里確實是有愧的。 的確,在“夫為妻綱”的社會,類似郗家姑娘、《孔雀東南飛》中的劉蘭芝那樣被無辜休掉的女人俯拾皆是??煞彩驴傆欣猓糯灿幸恍┡釉陔x婚時,以勇氣和智慧反戈而擊,向所謂的“三綱五?!钡确饨▊惱淼赖掳l(fā)起挑戰(zhàn),而且最終揚眉吐氣,看后很讓人欽佩。 《后漢書》就有這樣一位女中豪杰。 這個漢朝女子叫夏侯,是黃允的結發(fā)妻子。黃允是當時一位有名的才子,一次,當?shù)靥卦罂催^黃允的詩文后說道:“如我能有像黃允這樣的女婿,此生足矣?!?/p> 黃允一聽覺得自己的機會來了,一回家就寫一紙“休書”。 突然接到“休書”的夏侯氏如五雷轟頂,在多次懇請無效后,她痛定思痛,決定離開時好好懲治一下這個負心郎,也讓自己走得風光。 這天,夏侯氏對婆婆說:“明兒個媳婦就要離開黃家了,心里還真有點舍不得,還是舉行個告別宴會吧(或許這是史上最早的離婚宴),我也好當著客人的面,好好訴訴離情?!?/p> 此時的婆婆也同情兒媳,見兒媳說得有情有義,便答應了。那天風和日麗,四方客人一共來了兩百多位。正在大伙正舉杯的當口,夏侯氏袖子一挽便走上前去,把黃允平日干的那些見不得人的丑事,當眾數(shù)落了一遍,說完便跨步登車,揚長而去。 黃允被罵后的結局悲慘,竹籃打水一場空,不僅名譽掃地,而且太守又礙于面子,決定不嫁女兒給他。 在漢代,象夏侯氏那樣“?!钡南眿D應是鳳毛麟角,要說古代婦女能經(jīng)常揚眉吐氣地離婚的,應該在唐朝。 唐朝是史上為數(shù)不多的“我的婚姻,我做主”的朝代。婦女不僅可以以感情不合而提出離婚,丈夫不答應還可以起訴離婚,而且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勢下,同樣享有與男子同等的離婚權利。 盡管唐朝婦女和男人一樣,可以主動提出離婚,但財產(chǎn)分割卻只能帶走自己的嫁妝,不能分割房產(chǎn),而宋代婦女離婚,不僅流動資產(chǎn)一人一半,甚至還可以帶走用嫁妝換錢購置的財產(chǎn),因此,宋朝婦女離婚那才叫真正的“揚眉吐氣”。 南宋時期有一個姓陳的老頭,一紙狀紙把他的兒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兒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畝和3間房子賣了,他要追回這個損失。 判案的官員調(diào)查之后發(fā)現(xiàn),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妝換了錢后買的,后來又把它們賣了,而陳老頭卻說兒媳婦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最后,這個官員依照宋朝的律例判決說,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妝購買的田產(chǎn),包括從自己娘家陪嫁過來的田產(chǎn),都不屬于男方家族,不管婚前還是婚后,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chǎn),因此判決陳老頭敗訴。 不僅如此,這個主判的官員還給蔡氏寫了一個證明,叫“田宅契”,相當于今天的土地證和房產(chǎn)證,證明這個田產(chǎn)就是屬于蔡氏個人所有,“以杜絕他日之爭”。就這樣,這場官司就此息事寧人。 李清照18歲時與太學生、丞相趙挺之子趙明誠結為連理。1129年,趙明誠死于湖州,一段將近30年的美滿姻緣就此落幕,當時北宋滅亡、戰(zhàn)亂不斷,李清照行無定所,身心憔悴,不久嫁給了一個叫張汝舟的人。 而張汝舟之所以結婚,是因為看中遼李清照所攜帶的那些價值連城的文物,在李清照并不愿意將這些東西與他共享時,張汝舟馬上露出原形,不僅惱羞成怒,還對李清照拳腳相加。 于是,李清照決心和張汝舟離婚,并告發(fā)張汝舟的欺君之罪。官司結果當然是李清照勝訴,張汝舟被發(fā)配到柳州。盡管李清照也要因此坐牢兩年,但在當?shù)毓賳T的關照下,僅僅坐了9天牢便被釋放。如此,李清照在這場離婚大戰(zhàn)中,不僅成功離婚,而且保住了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凱旋而歸。(李志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