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9日國務院令第420號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shù)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擅自將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shù)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脫離監(jiān)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擅自將保稅區(qū)、出口加工區(qū)等海關特殊監(jiān)管區(qū)域內的海關監(jiān)管貨物、物品,運出區(qū)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jiān)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一)明知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載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九條 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沒收走私貨物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萬元以下罰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專門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2年內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或者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應當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夾層、暗格,應當予以沒收或者責令拆毀。使用特制設備、夾層、暗格實施走私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十條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jiān)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下列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有關賬冊、單據等資料,海關可以依法扣留: (一)有走私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 (二)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 (三)與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有牽連的賬冊、單據等資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有關賬冊、單據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