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3日訊 近年來,隨著支付方式不斷變化和升級,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這不,福州長樂一男子因一時疏忽在網銀轉賬時,竟將7.65萬元錢款匯入同名同姓的賬戶,誰料對方卻拒不返還。
近日,長樂法院審結一起匯錯款案件,經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收回款項并撤訴。長樂法院辦案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利益。如對方拒不返還,當事人可以收集保存好證據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前,高某曾向陳某匯過款,而在手機銀行APP中留存了陳某的銀行卡號與戶名信息。無巧不成書。去年7月20日,高某欲向與陳某同名同姓且銀行卡尾號相近的案外人匯款時,竟不慎將76500元款項匯給了陳某。
“發(fā)現款項匯錯后,我立即與陳某協(xié)商返款但無果?!睙o奈之下,今年3月4日,高某以陳某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向長樂法院起訴。
因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承辦法官遂于庭前通過電話與陳某取得聯(lián)系。經過電話溝通,了解到陳某對收到高某轉賬的76500元沒有異議,但因款項被花光,不愿還款。
考慮到雙方對轉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且陳某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其行為具有違法性的認知,承辦法官多次耐心與陳某溝通,向其釋法說理答疑,告知其行為構成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陳某明晰相關法律責任后,最終與高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償還款項,高某撤回起訴。
法官:屬不當得利 依法應返還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不可取”,這是關于不當得利的民間說法。
而對于不當得利,我國《民法典》第985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p>
承辦法官稱,本案中,陳某明知涉案標的物是不屬于自己的錢款,在高某催要下仍不返還,是對他人財產權益的侵害,屬于《民法典》中規(guī)定的不當得利,高某可依法要求陳某歸還。而陳某作為得利人,在高某催討后仍不還款,則可能轉化為“惡意得利人”。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987條規(guī)定,高某不僅可以要求陳某還款,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誠實信用是每一個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原則,也是我國《民法典》確立的基本原則之一,不當利益不可取,誠實守信才能立身。
對此,法官也特別提醒廣大市民,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時,請在核對收款賬戶信息無誤后,進行轉賬匯款。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來源:福建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