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闕某(女)與被告王某(男)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5月登記結婚,均系再婚。2012年8月,二人生育兒子王小某?;榍霸?、被告感情尚可,婚后因原告闕某工作原因及夫妻之間不信任產生矛盾,于2017年6月開始分居,原告闕某搬離被告王某家中在外租房居住,兒子王小某隨被告共同生活。 |
原告闕某(女)與被告王某(男)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5月登記結婚,均系再婚。2012年8月,二人生育兒子王小某?;榍霸?、被告感情尚可,婚后因原告闕某工作原因及夫妻之間不信任產生矛盾,于2017年6月開始分居,原告闕某搬離被告王某家中在外租房居住,兒子王小某隨被告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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