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40多歲的朱某某通過微信向張弦(已判刑)以4800元的價格購買2件疑似象牙手鐲。后于2018年至2019年間將兩只手鐲出售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另案處理,手鐲已追繳)。此外,民警在被告人朱某某店鋪及家中查獲疑似象牙制品2件(平安鎖、平安扣),疑似穿山甲鱗片2片,榧木貔貅1件,紫檀如意(上鑲嵌有疑似象牙制品)1件。 經鑒定,查獲的5件疑似象牙制品均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大象的象牙制品,其中2件手鐲共計98.99克,價值4125元;如意上鑲嵌的象牙制品重量8.89克,價值370元;平安鎖重量5.62克,價值234元;平安扣重量35.39克,價值1475元。2片疑似穿山甲甲片為等同于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大穿山甲甲片,重29.05克,價值620元。疑似榧木制品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榧木木材,價值400元。 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支付生態(tài)損害賠償金26990元,在省級以上媒體就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同時,朱某某、王某連帶支付生態(tài)損害賠償金41250元。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州委政法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