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聘請工人對其從梁某處購買來的一片桉木進行砍伐并銷售。經鑒定,被采伐林木為巨尾桉,面積為0.76公頃,采伐立木蓄積量為98.2立方米。2020年4月17日,周佳昌到南寧市森林公安局六大隊投案自首。之后,公訴機關以涉嫌犯濫伐林木罪依法對周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考慮到周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是自首,認罪認罰,綜合對其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性,認為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迪慶州委普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