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文某靠邊停車后,坐在后排的文某甲(文某之子,7歲)未觀察后方來車情況,在打開車門時與同向駕駛摩托車的彭某相撞,彭某在摔倒過程中頭部又與相對方向正常駛來的周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彭某死亡。后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文某、文某甲承擔同等責任,死者彭某承擔次要責任,周某無責任。另查明,肇事車輛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彭某家屬起訴文某、文某甲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244052.8元。 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監(jiān)護人在交強險范圍外承擔35%責任,故本案中原告方的損失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1萬元,剩余部分按照各自的責任份額,由文某承擔35%、文某甲承擔35%、死者彭某自付30%。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來源:法治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