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范經(jīng)營一家糧油店,主要批發(fā)面粉。由于他不會駕駛貨車,便找到好友老彭承攬送貨服務。雙方商議后約定:老彭自備運輸車輛,負責面粉搬運、裝車并運輸至客戶處完成卸貨,運輸費用一元一袋,按袋結算。 一天,老彭到倉庫取貨時未注意到面粉堆碼較高,在用力拖拽面粉袋時造成垮塌,老彭被砸傷,構成十級傷殘。老彭以受老范雇傭為由,要求老范承擔賠償責任。老范認為老彭并非其雇員,且事故發(fā)生系老彭操作不當,拒絕賠償。老彭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但雙方對事故發(fā)生都有過錯,酌定老范承擔60%的賠償責任,老彭自擔40%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