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博士許先生在使用某App時發(fā)現(xiàn),用微信或QQ賬號登錄該App,該App在沒有提示也未經(jīng)許先生授權(quán)的情況下,獲取了許先生的微信好友關系,并展示在好友頁面上。不僅如此,該App還同步了許先生微信賬號中的性別、地區(qū)等個人信息。而許先生想刪掉這些被違法收集的個人隱私信息,卻發(fā)現(xiàn)這個App竟然沒有提供任何方式來取消個人信息的授權(quán),也找不到任何能夠刪除個人隱私信息的地方。 無奈之下,許先生在法院起訴了該App運營方,并提起了行為保全申請(訴前禁令),要求運營方立即停止侵犯其隱私權(quán)的行為,并立即停止在這款App上使用原告的微信/QQ賬號信息以及好友關系。最終,根據(jù)許先生的申請,法院裁定運營方立即停止在App中獲取用戶微信賬號中的頭像、性別、生日、地區(qū)等個人信息以及微信好友信息的行為。 法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quán)。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quán)。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來源: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