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據(jù)中國勞動保障報消息:李某于2018年5月2日入職某園林公司,從事設(shè)計師工作,工作至2019年2月14日。某園林公司未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4月,李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園林公司支付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2月14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4000元。 裁決結(jié)果 案例中李某的情況屬典型的事實勞動關(guān)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之規(guī)定,該園林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2月14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某園林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6月2日至2019年2月14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6503.98元。 沒簽訂勞動合同應得到什么補償?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 第一、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第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視為已經(jīng)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第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quán)利。 第四、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不易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九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條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來源:迪慶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