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2日晚,被告人賈某某酒后與被害人羅某某(系賈某某妻子)家人在羅某某所租住的房屋處發(fā)生矛盾。賈某某為報復羅某某及其家人,其在羅某某等人離開房屋后,于次日凌晨1時許撬開羅某某租住房門后進入房屋內,用火機將臥室床上的被子點燃后即逃離現場。羅某某租住房引發(fā)火災后被鄰居發(fā)現并電話報警,消防人員趕到現場后即將火撲滅。被害人羅某某租住房屋著火后造成墻面、地面、門、窗戶、衣物、床等財物損毀,造成財物損失24000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賈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賈某某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糾紛,為泄私憤,以放火手段報復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判處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來源:迪慶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