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琴及其家族成員趙某1、趙某2、趙某雪等人于2004年至2018年間,在負責朝陽區(qū)某村衛(wèi)生費收取、治安管理、水電消防安全等事項過程中,長期針對在該地租住、從事經營的外來人員或與其家族產生矛盾過節(jié)的人員,實施威脅、恐嚇或斷水、斷電、堵門等滋擾行為,利用、依仗家族勢力、職務影響力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敲詐勒索外來商戶61人,犯罪金額100余萬元。在遭受賈某琴惡勢力成員的毆打后,部分被害人傷情嚴重,但害怕被打擊報復,只能被迫接受和解。賈某琴等人橫行鄉(xiāng)里,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已形成“村霸”惡勢力團伙,嚴重擾亂農村管理秩序,影響群眾對農村基層組織的信任。 朝陽法院判決認定賈某琴等人構成惡勢力,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兩年不等,并處罰金一百六十萬元至六萬元。 典型意義:“村霸”和宗族黑惡勢力犯罪,嚴重侵害基層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是影響農村平安和諧穩(wěn)定的“毒瘤”,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懲治的對象。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賈某琴惡勢力團伙,加大財產刑判罰力度,最大限度鏟除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wěn)定、促進百姓安居樂業(yè)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州掃黑辦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