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shù);安全出口數(shù)量、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嚴禁在疏散走道上堆放雜物,嚴禁將安全出口堵塞、上鎖;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設在墻面或頂棚上的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建筑物內所配置的輕便滅火器材應當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注意防潮。賓館、飯店的客房內要貼有非常情況下的疏散示意圖。設在高層建筑內的公共場所,凡有條件的還應配備救生器材。 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的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電氣設備及線路要經常檢查,營業(yè)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不使用時應關閉營業(yè)用電;所有移動燈具應用橡膠電纜線,懸掛的燈具距離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應小于50公分,碘鎢燈距可燃物距離不應小于1米。 公共場所在使用或營業(yè)時,嚴禁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確需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首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落實防范措施并派專人看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