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9月16日,會澤縣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民警在銀昆高速公路開展交通違法專項整治行動,查獲一名駕駛人李某,其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63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進一步核查,李某于2023年12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目前尚在實習期內,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民警依法對李某作出罰款處罰,駕駛證記12分,并注銷其駕駛證。 【釋法】 高速行駛相關限制。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交通違法記滿分后果。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使用統一實習標志。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應在車身后部張貼或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不得駕駛特殊車型。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照可以重考,生命不能重來。請廣大司機無論是“新手”還是“老手”,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飲酒后請遠離方向盤,堅決杜絕酒后駕駛。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