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6年4月,被害人高某過生日時不慎將其租住的由巖某所有的房屋燒壞,花去修繕費270元。巖某向高某提出2萬元賠償,在巖某等人的威脅下高某支付了賠償金。 案例二:2017年12月,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彭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繼而發(fā)生打斗。為報復(fù)彭某,張某邀約10余人毆打彭某并打砸彭某經(jīng)營的小賣部。在張某等人的脅迫下,彭某被迫支付張某人民幣7200元。 西盟縣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對巖某、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并處罰金,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條:該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迪慶州委普法辦 迪慶州司法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