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云南省民辦學校可自主定價收費 學生在讀期間學費不得提高 今后,云南省民辦學校收費將實行自主定價!根據省發(fā)改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日前聯合發(fā)布的《關于我省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省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辦學條件、辦學特色、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學校發(fā)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 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 我省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含培訓費)、住宿費及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其中,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 民辦學校受教育者繳納學費、住宿費后,因故轉學、退學等,學校應根據受教育者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收費項目及服務內容須公示 《通知》規(guī)定,民辦學校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jiān)督舉報電話等通過公示墻、公示欄、校園網等方式長期向學生、家長及社會公示,同時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 公示收費標準時,還應公示其對應的服務內容。其中,學費包括辦學類型、辦學條件、課程設置、師資隊伍等;住宿費包括宿舍(公寓)人均建筑面積、每間入住人數、網絡、衛(wèi)生間等配置情況;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包括具體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每次調整原則上 至少執(zhí)行3年 民辦學校在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標準時,要將定調價方案及其理由通過校園網、公眾媒體等征求社會、家長、學生意見建議,必要時邀請專家、學者、消費者、學生、家長等代表,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任一方式進行論證協商。 學歷教育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生入學時的學費標準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調整的學費標準原則上至少執(zhí)行3年。非學歷教育學費標準須在一個學習(培訓)期內保持穩(wěn)定。學生入住學生宿舍(公寓)后,住宿條件未明顯改善的,住宿費標準不得提高。 此外,民辦高校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并達到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實行學分制收費。民辦幼兒園(學前教育)收費仍按《云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管理。(人民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