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飛云一審被判處死立刑 攝影 鐘旭 被告人王建福一審被判處死立刑 攝影 鐘旭 云南網(wǎng)訊(記者 楊之輝 特約通訊員 鐘旭 岳萬青)1月12日,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瀘西“11.18”爆炸槍擊案王建福方依法進行公開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買賣、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王建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故意殺人罪,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王飛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爆炸罪判處王永林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紅河中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長90頁,共5萬多字,羅列了王建福等26名被告人的起訴及辯解情況、證據(jù)材料、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實等詳細情況。 紅河中院審理查明,王建福在承包經(jīng)營瀘西縣“小松地”煤礦期間,與鄰近的“耀進”煤礦的經(jīng)營者鄭春云因越界采煤一事發(fā)生糾紛,經(jīng)國土部門調解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在此期間,王建福預見到鄭春云將會對自己采取報復行為,遂于2010年10月至11月間,先后從昆明等地糾集被告人楊玉彥、余安平、保貴平、木貞勇等十余人到瀘西縣做自己的保鏢,并購買了車輛、防刺背心、頭盔等物品供保鏢使用,還制作、準備了多枚土炸彈及十余根尖頭鋼管,欲使用暴力手段對抗鄭春云。在“小松地”煤礦從事電工工作的被告人王飛云得知此事后,即向王建福表示自己可以獨自對付鄭春云,王建福表示同意。 隨后,王建福與王飛云多次進行密謀,欲使用爆炸和槍擊的方式對付鄭春云。為此,王建福指使王飛云在“小松地”煤礦2號井口埋設炸藥,并先后將自己非法持有的獵槍1支,自制土炸彈2個和小口徑步槍子彈2盒交給王飛云使用,還讓王飛云將兩人商議購買的一支小口徑步槍帶到小松地煤礦,在對付鄭春云時使用,并表示將自己在小松地煤礦的部分股份贈予王飛云。之后王飛云實施了埋設炸藥、制作多枚土炸彈、練習射擊、構造射擊孔等一系列準備活動。被告人王永林則按照王飛云的安排,先后兩次從“小松地”煤礦倉庫取出其保管的6包巖石型乳化炸藥(每包4公斤)和6枚瞬發(fā)電雷管,交給王飛云到“小松地”煤礦2號井井口處的水泥房內進行埋置和連接。王永林參與安放炸藥后,還阻止“小松地”煤礦的其他員工靠近埋設好炸藥的水泥房。 |